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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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批准《南昌市城市水土保持条例》,由南昌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吉林省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和补助办法(试行)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一年九月八日)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解决省直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患大病时的医疗费用支付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吉政办发〔2001〕53号),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第三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6万元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缴纳,个人缴纳有困难的可由单位帮助解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由单位在每年一月份代收代缴。
第五条 省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第六条 省直单位职工因患大病发生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1元至3万元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75%,个人负担25%;在30001元至6万元的,由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补助85%,个人负担15%。
第七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八条 省直单位职工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结算,按照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支付范围按省直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纳入省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省直单位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资金由省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以收定支,自求平衡,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
关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公示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发挥安全生产专家在重大安全生产决策、事故调查、隐患治理、安全咨询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决策支持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从工业和通信领域选聘。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为:
1、熟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
2、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专业水平,具有丰富的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有专业特长,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声誉;
3、熟悉本行业领域相关情况,热爱安全生产工作,自愿参加专家组工作;
4、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乐于奉献;
5、身体健康,能参与事故调查、抢险救灾等现场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经过对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协会、部属各高校、各相关单位、部机关有关司局推荐的672名安全生产专家组提名人员进行审核、筛选,我部拟聘请曹友平等219名专家作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现将成员名单(排名不分先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10年12月17日至12月24日。
如对公示对象的专家资格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限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署名反映。
联系电话:010-68205384
电子邮件:aqsaqc@miit.gov.cn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名单
http://10.3.1.3/n11293472/n11293832/n12845605/n13536515.files/n13536461.xls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