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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36:10  浏览:89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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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现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 OO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报 :市政府法制办、市文明办、市建委、市爱委会、市创模办、

市城市综合治理管理办公室

送 :各区政府、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发 :局人事处、市拆迁办、各区建设(房管)局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城市房屋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拆除施工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拆房施工过程中造成大量可吸入颗粒物扩散而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条 杭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单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拆迁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具体费用包括:为降尘采取洒水作业的水电费,为减少扬尘而投入的拆房施工现场的围护费等。

(二)拆迁单位应当为拆房施工单位提供拆房防尘洒水所必须的水源和电源;已停水停电的拆迁工地必须接通临时施工用水用电设施。

(三)拆迁单位应当在七天内及时清除拆房工地内的建筑垃圾。在进行房屋拆除施工时,应边拆边围,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 2.1米的遮挡围墙,粉刷围墙并按要求书写防尘标语。因施工需要确难以砌筑固定围墙的,应设置遮挡围护。

(四)上述(一)至(三)项中涉及的费用均由拆迁单位承担,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 施工方案应与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情况相符,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不得实施拆除施工。

(三) 拆除施工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及时清理。

(四) 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并在清运时做到洒水作业。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 拆除二层以上的房屋,按房屋的实际高度进行防尘围护,建筑垃圾和废弃物应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流放槽清运,严禁凌空抛洒。

(六) 遇有四级以上大风或其他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拆房施工作业。

(七) 在施工中,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八) 实施拆房施工前,拆房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道路和居住人员密集的一侧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第七条 拆房施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杭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OO三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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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采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因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小组赴瓦努阿图工作的换文

中国政府 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小组赴瓦努阿图工作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3年3月20日 生效日期1993年3月20日)
             (一)中方去文

  瓦努阿图共和国总理府外交事务局  
  首席助理秘书
  杰法斯·塔沃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商谈,达成协议如下:

 一、应瓦努阿图政府的要求,中国政府同意于一九九三年内派遣医疗小组(外科、内科、针灸医生及麻醉师各一名)并配备少量自用医疗器械赴瓦努阿图维拉港中心医院工作,自他们抵达之日起,期限为二年。

 二、上述医疗人员往返瓦努阿图和中国的国际旅费及在瓦工作期间的工资由中方负担;他们在瓦的住宿费(包括水电费)、办公费和医疗费由瓦方负担。中方为医疗组提供一辆生活用车,瓦方免费向其提供燃料。

 三、中国医疗人员在瓦努阿图工作期间,应遵守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同时享有中国政府和瓦努阿图政府规定的节假日。

 四、瓦努阿图政府对上述医疗人员和车辆免征一切捐税。
  以上如蒙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中、瓦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助理
                           田润之
                          (签字)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

             (二)瓦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部长助理
  田润之先生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瓦努阿图共和国政府确认,我已收悉阁下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代表瓦努阿图政府确认,瓦努阿图政府同意阁下来函所述条款,本函和阁下来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瓦努阿图总理府外交事务局
                           首席助理秘书
                           杰法斯·塔沃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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