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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13:23:46  浏览:84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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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国渔船[200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做好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通知》明确的职责分工要求,进一步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以确保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和维护渔区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渔业船舶安全监管的范围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界定乡镇船舶与渔业船舶之间的关系,严格按照《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船舶管理范围,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长期从事多种经营及没有固定捕鱼设施的船舶,包括从事渔业活动的艇、排、筏,应当按照乡镇船舶进行管理。各级渔业船舶登记管理机关要对现有渔业船舶进行一次清理,逐步建立起以各级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渔业行政执法监督为保证,渔业船舶与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齐抓共管的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抓好乡镇船舶的监管工作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县、乡人民政府制定和落实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和乡镇船舶的安全监管工作,做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的移交和衔接工作,不能因此造成部分船舶安全管理工作出现空挡和缺位。

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乡镇船舶从事渔业活动的管理工作。乡镇船舶经批准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应当依照《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足额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该费用的征收与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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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重新审核登记的通知
文化部


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音像制品批发的管理,整顿音像市场的经营秩序,文化部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对从事音像制品总批发的单位,进行审核登记,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全国范围发行音像制品的批发单位,为总批发单位。(原称一级批发单位)
二、设立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必须经文化部批准。
三、设立总批发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业务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2)有适应业务工作需要的音像设备和其他设备;
(3)流动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4)专职从业人员不得少于8人。
四、现有的一级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必须在9月30日之前,向当地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
(1)基本条件(按所列项目填写);
(2)近两年经营音像制品情况;
(3)债权、债务情况;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5)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及设施、设备情况;
(6)受过何种奖励与处罚。
五、在京的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所属的音像制品一级批发单位申报文件,经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并盖章后,于10月15日前报文化部办理审核批准登记手续;
各地的音像制品一级批发单位申报文件需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复核同意后,报文化部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六、现有一级批发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的,文化部视情节轻重暂缓或不予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1)半年未经营音像制品的;
(2)近三年经营违法音像制品受到处罚的;
(3)拖欠其他音像单位货款数额巨大的。
缓登期间该单位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批,取消其批发经营的资格;
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审核批准手续的,按自动歇业处理,取消其批发经营的资格。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上述规定,认真复核申请报告和有关文件,并根据日常管理记录和实地考察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复核意见。凡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不予复核申报。
八、经文化部审核批准的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发给《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总批发单位持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1995年8月3日

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关于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管理的通知
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文化娱乐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兴的文化经营项目不断出现。为加强管理,促进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健康发展,维护娱乐市场秩序,特作如下规定:
一、除文化部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畴的文化娱乐项目以外,各类为群众提供娱乐休闲服务的新兴文化娱乐经营项目,包括保龄球、棋牌室、激光打靶、大型综合性游乐场、室内滑冰、室内电子游艺模拟高尔夫球等,均应纳入文化市场管理范围。
二、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上述新兴娱乐项目的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审批,并会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管理办法。
三、目前,部分地区利用电脑软件从事游戏机经营活动有蔓延之势,使用的游戏机磁卡、软件多是未经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子出版物,有的还带有淫秽、色情、赌博性质的内容,由于电脑软盘具有易复制、易修改、易更换和可加密等特点,管理部门难以控制和管理,因此,
对利用电脑磁卡、软盘经营的电子游戏机场所,应予以禁止;已经审批的场所要限期停业。
四、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新兴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对利用这些项目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以及用色情方式招徕顾客的,均应依法严肃处理。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19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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