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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事件的呐喊/李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03:05  浏览:80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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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事件的呐喊
广西 李钢

网络、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重庆市“钉子户”事件的处理尘埃落定,披着自愿和解的飘忽外衣落下帷幕,凝聚了媒体的莫大关注,积攒了政府的多少“苦心”,千方百计之下总算使在《物权法》光环下得以艰辛挣扎的“钉子户”事件暂时平息,但“钉子户”事件折射出的法律、社会等方面的问题却又何其多哉,对该事件的探讨依然在继续。就如救国救民时期对国民的爱国呐喊一般,“钉子户”事件释出了对法制的呐喊。
一、 公共利益如何正确界定。
反思嘉禾事件、钉子户事件,政府在对土地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公共利益”都成了侵犯公民基本权利、野蛮拆迁、强行侵吞的“挡箭牌”,为“公共利益”牺牲小我的利益是政府的不得已,这是某些官员所谓的冠冕堂皇的籍口。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第十三条第三款又一次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就强调了充分保障公共利益的依法性,正式确立了公共利益应当依法界定的基本原则,并进一步确认了兼顾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宪法精神,不得因公共利益而无端使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而必须通过经济补偿、换物易地等方式平衡两种利益。那么公共利益究竟如何具体界定呢?依上条宪法条款规定可知立法机关才是有权界定机关,而非行政机关,因此某区政府所谓的城市规划这一“公共利益”使政府迫不得已就有待商榷,规划的科学性、征地的必要性以及征收的面积都很神秘,一切都是某些官员和开发商在操作。在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经常在没有或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直接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实行土地征收、征用,或者对公民财产实行征收、征用,这种做法严重违背宪法精神和法治原则,除非有立法机关的明确授权。行政机关作为法律实施主体,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来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通过实施法律的方式来实现法定的公共利益目标。就此而言,行政机关如果在缺乏法律授权时自作主张,擅自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权利,显然超越权限,毫无法律依据。
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土地征用、征收或者公民财产征用、征收的行政决定时,只能严格依据法律;如果行政机关仅以“公共利益”的名义,却不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所实施的限制或者剥夺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那么这种行为就只能被认定为因违法而无效。
二、对公民基本宪法权利的定位偏差。
公民的生存权、居住权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基本权利,国家尽最大努力对之给予保护,绝对禁止任何机关、组织、个人予以侵犯,即使在个人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也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坚持利益平衡的原则,高起点地保护公民的个人利益,需要个人利益作出让渡的,就必须依法对之给予合理公正的补偿,找到两种利益间的平衡点。而“钉子户”事件中房地产开发商在未与住户达成一致的拆迁协议前,就擅自动工挖地基,直至杨武一家容身之处成为一座“孤岛”,风雨飘摇中承受着开发商断水断电手段的煎熬,谁赋予了开发商强行拆迁的权力?又是谁赋予了开发商肆意断水断电的权力?重庆市政府尚不具有未经协商而暴力拆迁的法律权力,何况开发商并不代表政府,也未有法律的授权,一个无权的经济主体打着法律的公共利益大旗,使一个光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上下而求索”,凄然屹立在开发商以合法外衣设下的重重困境,何其荒谬,何其凄怆。地位崇高的人民宪法致力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正在遭受经济利润航母的炮轰,没有了其应有的地位和应得的保护,于正致力法治建设的我华夏社会是何其的讽刺!
三、法院的角色偏差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构,担负着息争止讼、保护合法权益的职责,其处于中立的判断裁决地位,在法治社会的中国,其在权衡各方利益时应当首要考虑和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和弱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房屋拆迁这样的社会敏感问题上不能轻易介入,更不能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文件对强制拆迁做出明确规定前而判定限期拆迁,甚至是强制拆迁。德国的“风可进,雨可进,皇帝不可进”的判例,英国的300万美元天价房屋拆迁赔偿款判例,还有西方国家开发商不诉诸法院而承担改变规划设计后果的先例都应该让我们的某些法院感觉汗颜。法院是独立的审判系统,不是政府的经济建设助手,不能受政府凭借发展经济、亮化城市等借口的左右;其还应该是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神,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卫士,一方面在当事人正在致力协商之际不应过早介入,另一方面在商业利益与公民权益发生冲突需要法院裁定时,要正确定位自己的角色,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无论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说老百姓的权益没有得到合理的补偿,都应该是我们法院的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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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审批管理程序》的通知

烟城〔2002〕9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建〔1991〕8号文件精神和《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特制定《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审批管理程序》,并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审批管理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工作的管理,创造清洁、文明、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城建[1991]8号《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定》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程序。
一、自运申请
1、芝罘区建城区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和本辖区的垃圾产量(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垃圾等)以及清运能力,向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如实填报《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申请表》。
2、《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申请表》须经申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二、组织审查
《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申请表》由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行业标准进行落实和审查。其审查内容如下:
1、在岗人数和垃圾日产量:根据上年年末,市统计局有关资料和现行垃圾清运情况进行数量核定。
2、垃圾容器:单位自用的垃圾箱、桶须自行配备,并与其清运设备配套使用。垃圾箱桶的设置标准和卫生管理标准应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我市环卫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清运设备:日产垃圾量在2吨(不含2吨)以下的,自运单位须自行配备密闭式垃圾专用车;日产垃圾量在2吨以上的自运单位,须自行配备压缩式垃圾车。清运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车辆管理的规定》。以上三项数据、指标经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审查同意后填写《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审查表》。
三、审批办证
1、自运单位持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出据的《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审查表》到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准运手续。
2、《单位自运城市生活垃圾审查表》经烟台市行政审批中心城市管理审批窗口专业主管人员登记核准后,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准运证》。申请自运单位应按规定交缴有关费用。
3、《城市生活垃圾准运证》每年审批换发一次,有效期一年。
四、监督管理
1、城市生活垃圾自运单位和经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的监督与管理。
2、自运单位领取《城市生活垃圾准运证》后,只能持证清运本单位的生活垃圾,不得从事本单位以外的生活垃圾清运和建筑垃圾清运。
原则上不再办理其他单位代运或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手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的,须向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提出申请合作,双方签定合作经营协议,纳入城市环境卫生行业统一管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活动。
3、自运单位和垃圾清运经营单位,须按烟台市人民政府烟政办发[2002]23号文件要求将城市生活垃圾运到垃圾中转站或垃圾处理场,并交纳有关费用。运至垃圾中转站的,按车辆核定载重量交缴20元/吨的生活垃圾处理费;运至古现新建垃圾场的,交缴10元/吨的垃圾处理费。
4、对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准运证》私自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的,或已取得《城市生活垃圾准运证》私自为其他单位代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以及乱倒垃圾、清运过程中抛散流污的,由烟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行政处罚。对垃圾容器不规范、清运设备不达标的,烟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通知

2007年5月10日 财建[2007]179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多年来,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强化财政管理职能、明确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发挥各专员办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作用,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专员办财政管理职能,进一步重视财政经济建设各项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财政预算管理、国库支付制度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财政经济建设工作的重心越来越向经济建设领域内各项涉及民生、关系民利的方面集中,需逐步加大财政宏观调控、服务经济的力度。为适应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各专员办应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与时俱进地开展工作,逐步实现专员办工作职能由过去侧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向全程参与、融入管理转变,健全完善专员办协助财政经济建设管理的职能,以达到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应管尽管、管出实效的目标。各专员办在财政经济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跟踪了解中央补助地方的可再生能源有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分析研究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及建议。
(二)对中央政府投资安排的基建项目预算、预算执行、建设单位履行基建程序及其资金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按规定进行查处。积极参与投资政策研究,提出进一步推进投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我国交通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该项资金有关管理办法的意见及建议。
(四)有关中央部门(单位)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包括有关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初审、预算外收支及资产监管等。
(五)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管理工作。
主要管理工作文件依据见附件1。
二、各专员办要继续认真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保障财政经济建设各项基础工作顺利开展
日常监管工作是各专员办保证相关财政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是有关财政经济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保障。今后,财政经济建设系统有关中央收入监缴、支出和费用的核定等日常监管工作,主要由当地专员办负责。授权各专员办的日常监管工作如下: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电力监管费等有关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执收、监缴、退库情况审核;
(二)国家留成油收缴及串换费用、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利息费用补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等中央支出审核及监督检查;
(三)财政部授权的其他日常监管工作。
主要日常监管事项及文件依据见附件2。
三、各专员办要继续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各项检查(调查)工作
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建设的方方面面,变动因素较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都会有一些特殊的专项检查(调查)任务。专项检查(调查)涉及的内容一般为领导关心、社会关注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有些甚至是一些历史遗留的矛盾突出、反映强烈的尖锐事项。这就要求各专员办一如既往地发扬乐于吃苦、敢打硬仗的精神,切实做好财政经济建设的各项专项检查(调查)工作。对这些专项检查(调查)工作,财政部将通过每年的专项检查(调查)计划或实际需要进行具体布置。
四、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专员办做好有关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及地方财政部门要形成正常的工作机制,为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一)按照专员办开展业务需要,协调好涉及监督管理的本系统单位或相关部门(单位)的关系,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提供专员办监督管理所需相关地方经济发展与改革的第一手资料,以便专员办准确掌握地方经济发展变化情况,更加有效地服务经济;
(三)涉及专员办监督管理的相关产业政策及制度办法发生改变时要及时通知专员办;
(四)涉及专员办开展财政经济建设业务的新政策、新制度、新办法出台时,相关发文应抄送专员办;
(五)涉及专员办日常监管的经济建设财政资金的再分配或转拨文件,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应抄送专员办。
各专员办要根据上述授权及要求,协助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及时反映工作成果,提出工作建议,建立工作分析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专员办的就地监管作用。
总之,各专员办在以往的财政经济建设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地方财政部门也予以了积极主动的配合,希望今后各方更加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财政经济建设工作。
附件:1.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2.日常监管工作文件依据

抄送:国家审计署。

附件1:

管理工作文件依据

1.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237号
2.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 建科[2006]213号
3.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460号
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财建 [2006]702号
5.财政部关于燃料乙醇亏损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2004]151号、152号、153号
6.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监字〔2000〕40号
7.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级基本建设实施财政监督和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基字〔1995〕6号
8.财政部、交通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0〕994号
9.有关预算编制规程、预算指标管理、预算调整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管理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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