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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8:04:26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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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国际经济技术交流日益扩大,原有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与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要求越来越不相适应。为从整体上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加
强宏观经济管理,指导经济工作切实转移到调整结构和提高效益的轨道上来,实行科学决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急需建立一整套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自一九八四年一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提出建立统一的、科学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以来,经过长期努力,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准备工作已基本就绪。几年来,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及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了理论研究、方案设计和试点试算等一系列工作,
制定了《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试行方案)》,并已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方面专家论证通过。新核算体系方案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为指导,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吸收国际上科学的核算方法和有益经验而设计的,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并经各地试点试算证明是可行的,可以付诸
实施。
为此,国务院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分两步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第一步,在今明两年建立起国家和省两级新核算体系基本框架,实现初步过渡;第二步,到一九九五年基本完成向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全面过渡。关键是要走好第一步。第一步的主要目标,就是要把新核算体
系的基本核算表建立起来,即通过一九九二年度的资料,编制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从总体上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实现第二步目标,就是要能够比较准确完整地编制新核算体系的全部表式和帐户体系,并建立起与之配套的统计指标
体系、统计分类标准和数据库系统。
实施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是对旧核算制度的重大改革,是提高宏观决策和宏观管理水平,促进深化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的一项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实施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都要作为共同的任务,努力完成。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提供新国民经济核算
体系所需的有关财务、统计和业务资料,做到信息共享,并按照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要求,改革各自的核算制度。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加强对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宣传和业务培训,加强统计和会计的基础工作,为推行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打下扎实的基础,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人民政
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在人力、财力上给予必要的支持。
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方案实施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后另行下达。



199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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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卫生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特 急 国质检食函[2002]119号



关于执行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防止牛海绵状脑病(以下简称“疯牛病”)传入我国,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2002年第1号联合公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说明该化妆品不含有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份(以下简称“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

二、对于在4月20日前抵达我国口岸的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准予入境进口。凡不能提供检疫证书的化妆品,须存放在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仓库。进口商应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相关证书,经审核合格后,方准予销售使用;对不能提供合格证书的相关货物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三、对擅自进口或销售来自疯牛病国家或地区含有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的化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严格执法,加强对进口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口化妆品的安全。

二○○二年三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决定》对邪教组织的性质和危害,对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这一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决定》和《解释》,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决定》和《解释》,进一步明确审判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近年来,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依法惩办。修订后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以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诈骗财物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决定》,更为依法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认识,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性质及其危害,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重要性、复杂性、尖锐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把防范和惩治各种邪教组织犯罪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
二、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明确打击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按照《解释》的规定要求,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三、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坚决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要注意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要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同极少数违法犯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区别开来;要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动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区别开来。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骨干分子。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决定》工作的领导,保证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在党委政法委的指导下,周密部署,保证万无一失。要把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务必抓紧抓好。要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对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要抽调精干力量进行审理,依法及时审结。上级人民法院要注意了解和掌握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情况,及时指导。对一些典型案件应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和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广大群众认识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危害社会的实质,增强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意识。要落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坚持预防与惩治并重,防范邪教组织的滋生和发展。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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