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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54:18  浏览:9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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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规定本文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福建、广东、河南、湖北、河北、甘肃、吉林、云南分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财务公司: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贷款证制度为基础,以城市金融机构为主体,利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的一个联接全国各级人民银行和城市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登记和咨询的网络系统。该系统近期以发挥预警监测功能、强化金融监管、防范信贷
风险为目的,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今后将逐步扩大系统的信息量,更好地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开发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管理系统软件,拟于8月份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999年分批向全国推广。各省级分行不再组织开? ⒒蛲菩欣嗨迫砑?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了解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订制度的意见;发现系统管理软件在功能、技术和操作规程上的问题,为改进和完善软件系统提出修订方案;总结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组织推动建立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经验。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统一进行,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共同组织推动。
中国人民银行各试点城市行要明确一名主管行长负责试点工作,并通过由主要商业银行参加的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
各试点城市的商业银行分行要积极参与配合该系统的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办理贷款卡,并认真执行贷款登记制度,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城市分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联网调试工作。
四、各试点城市要提前做好系统管理软件试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7月底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要准备好通讯网络;有关商业银行要配备好试点所需设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在7月份完成培训工作,在8月份正式试点开始时要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网络联通,以确保试? 愎ぷ鞯乃忱小?
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城市名单
1.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
2.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
3.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珠海市
4.吉林省:长春市
5.河北省:石家庄市
6.甘肃省:兰州市
7.河南省:郑州市
8.湖北省:武汉市
9.云南省:昆明市
10.深圳市



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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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部分,理论界、实务界,尤其是法院自身,从多方面进行了探索。但当我们回头审视这几年裁判文书改革的得失时,不难发现裁判文书改革从一开始就纠缠在一些细枝末节的问题上,出现了为标新立异而改革的倾向---哪怕与裁判文书沾一点边的细小变动都打上了“改革”的旗号。这将裁判文书改革引入误区,导致裁判文书改革停滞不前,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之所以会如此,笔者认为,是裁判文书改革中缺乏一个明确的理念,没有围绕这一理念来确定裁判文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

  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从某一方面来讲,裁判文书是庭审活动的延伸,是对庭审活动的全程反映和总结。因此作为集中反映审判活动的一个载体,也应当体现法的内在价值,即“公开、公正、权威”的理念。

  当前,裁判文书存在的突出问题有:第一,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不重视,没有真实、全面反映当事人的意思。摘抄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有意无意漏掉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归纳当事人的请求和理由过于简略。这些与后面的“事实”和“说理”不能一一对应,公开性、透明度大打折扣,最终使人怀疑法院裁判的公正性。第二,对证据的分析论证不透彻,认定的事实缺乏说服力。证据是用来证明事实的,但不少裁判文书是在“经审理查明”部分写好了事实后,笼统地用一句:“以上事实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这种由事实--证据的写法颠倒了先证据后事实的关系,成了分析的是事实本身,而不是通过分析证据来查明事实。第三,判决理由不充分。大部分的裁判文书在“本院认为”中,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判决的依据、理由要么避而不说,要么含糊其词,且说理时多使用生硬的说教用语。说理不足还表现在字数上和逻辑性方面。有的判决书说理部分只有几十字,而在逻辑推理方面问题更突出。说理不充分的判决即使判决内容正确,其信服力、感染力也要大打折扣。第四,诉讼过程反映不全面。在裁判文书中将重心放在了诉讼证据、判决主文部分,而对诉讼过程,如案件受理的时间、送达起诉书和开庭传票的时间、延长审限的情况等在裁判文书中未作交待,没有充分向社会公开。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法官业务素质不高。裁判文书是庭审活动的全程反映,而庭审质量的高低又影响到裁判文书的制作。法官业务素质不高,驾驭庭审的能力不强,首先就影响到法庭审理。庭审的重要目的是查明案件事实,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在开庭审理案件时心中无底,不能较好把握庭审所要解决的问题、层次分明地推进庭审,使有些案件事实在庭审中被漏掉没有得到查明,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在制作判决书时,由于事实未查清,加之“说理”的能力差,为避免越说越漏洞百出,只好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进行高度概括,含糊其词应付。应当看到,法官凭借经验、就案办案,不讲求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的问题普遍存在。这除了法官理论水平较差的原因外,现代司法理念欠缺也是一个主要原因。现代司法理念欠缺不仅对于个案,而且对于整个司法实践产生不利的影响,造成法官审判观念发生偏差。反映在裁判文书方面,主要是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漠不关心,没有公开审判的全过程、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利。

  这几年的裁判文书改革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效。一是在思想上达成了共识。虽然在改什么、如何改的问题上有不同的认识,但都认为目前的裁判文书确实存在不公开、不透明、说理性差等问题需要改革。这为裁判文书的改革奠定了思想基础。二是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不仅在理论上提出了问题,而且在实践上进行了尝试和探索,在某些方面,如加强了裁判文书的说理等,还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但也应当看到当前在裁判文书改革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问题。1.价值取向不明确。认识到裁判文书需要改革,但对裁判文书改革的认识不到位,导致方向和目标不明确,造成了行动上的混乱,各行其是,都将自己的实践贴上“改革”的标签,不能使裁判文书改革在“正道”上有所突破。2.多在形式上作文章,没有上升到改革的层面。如给裁判文书加上封面和封底、在裁判文书后面特别增加附页。笔者无意对这些举措进行贬低,作为司法改革的一个方面,裁判文书改革不是浅层次的更不是在表面形式上作文章,而是深层次的、全局的。

  裁判文书的改革,应体现出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裁判文书改革的过程中无论是学习、借鉴西方法治国家的经验,还是走有中国特色的改革之路,都需要深入地理解法的精髓,进而形成符合时代精神的司法理念,并以此为指导才能使裁判文书改革获取真正意义的改革成果。在裁判文书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公开原则。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真实、全面反映司法活动的全过程。除了法律有规定的外,对全部的事实、证据、法官的意见和适用的法律都应写入裁判文书,不仅向当事人公开,而且向社会公开。(2)公正原则。将公正作为司法的基本要求和价值目标是法律上的“公理”。按传统的观念,公正与否还是评判司法工作好坏的惟一标准。在诉讼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实体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裁判;裁判结果能实现社会正义。(3)权威原则。要求法官将裁判文书视为法律的“圣经”,以恭敬、严谨的态度对待,缜密思考、认真撰写。由此,使当事人从裁判文书感受到司法的权威,进而尊重法院的裁判。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黑龙江省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发展社队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以下简称“十八条”),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问题
各地要根据山区、半山区、平原区、草原区、城市效区等不同资源条件和“因地制宜,适当集中”的原则,大办以粮、油、薯、糖、麻、林、果、菜、药、杂为主要内容的种植业基地;大办以牛、猪、羊、鹿、禽、兔、鱼、蚕、蜂、貂为主要内容的养殖业基地。有条件的公社、大队,
都要因地制宜地举办农场、牧场、林场、渔场、禽场,种养结合,全面发展。
各级农业、林业、财贸和物资等有关部门,对社队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所需的土地、资源、资金、设备、运输工具、农机具、渔具和优良品种等,都要积极给予抚持。
林业部门按照省革委黑革〔1979〕86号和300号文件精神,尽快地将社队附近的宜林荒山、荒地划出一部分交给社队营林;有些山林也可以由林业部门和社队共同经营。
二、关于农副产品加工问题
各地都要把加工农副产品,做为发展社队企业的重点项目,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凡是宜于人民公社加工的农副产品、山产品和林业伐区剩余物等,要由社队企业加工,逐步形成由粗到细、由低到高的种、养、采、加一条龙,从而改变农村只出售原料的状况。
社队企业加工的农副产品,要按照“十八条”的规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纳入各级计划,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社队企业所需原料,除社队企业经营的种、养业基地提供外,可同生产队和社员签订合同,直接收购,以减少中间环节。这个办法可先在一个县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后再进一步研究扩大;非试点县三类物资可由社队企业直接收购。对国家统购、派购、计划收购物资,以市县为单位,
完成当年任务后属于生产队和个人生产的仍由主管部门统一收购,属于社队企业生产的产品,可留做自用。
所需生产设备、材料和燃料等,由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计划,物资、商业部门组织供应。
社队企业加工的农副产品,商业、供销、外贸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推销、双方签订产销合同。商业、供销、外贸等部门不收购的和合同以外的产品,社队企业可以在省内外自销。社队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可以与外贸部门签订合同,直接供应出口;但属于二类物资的要由主管经营部门统
一收购安排内外销计划。(其中直接由社队企业通过外贸出口的,须经省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批准)。
社队林场生产的木材,自用有余的,允许社队企业自销。
下伸到农村人民公社所在地单独设立的国营粮油加工厂和其它农副产品加工厂,要下放给公社经营。由全省统一调拨原料、加工成品粮油供应工矿、林、油区的粮油加工厂,仍由粮食部门经营。国家在城镇设厂加工的农副产品,凡适宜公社经营的,也要逐步下放给社队企业加工。
三、关于中小农具的产供销问题
社队企业生产的中小农具,按“十八条”规定,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生产和维修所需的钢材、生铁、煤炭、木材等原材料、燃料,由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提出计划,计委平衡安排,物资部门戴帽下达;所需零配件,由农机部门供应;国家大钢厂和十八部定点拨给用于中小
农具生产的边角余料,由省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统一安排;地方回收的废钢铁,优先用于中小农具生产,就地就近供应。
社队企业根据需要和产销合同,组织中小农具的生产,其产品除就地销售外,各级供销社和农机公司要积极组织销售。
社队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符合国家价外补贴规定的,那级安排生产,由那级财政负责补贴。
四、关于地方建材的产运销问题
社队企业生产的砖、瓦、砂、石、灰等地方建材,按“十八条”规定,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市、县、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编报生产计划,报同级计委、建材主管部门平衡下达。上调产品要纳入省地计划。社队企业可直接与用户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生产所需燃料,物资部门要
纳入计划,组织供应。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要组织好生产和运输,负责编报运输计划,铁路、交通、航运部门要及时组织承运。
各级建委、建材部门对社队建材企业要切实加强生产技术指导,在机械设备等方面要给予积极扶持。
现有县营国营砖、瓦、砂、石、灰企业中,凡是多年来完成省上调任务或全部供应外地和重点生产基建工程使用的企业其隶属关系不变,其他可交给社队去办。
五、关于举办建筑工程企业问题
根据需要与可能,各人民公社可承办建筑工程队,县(市)可举办县社联营建筑工程公司,由县(市)派干部领导。在各级计委、建委平衡下,承揽城市、工矿、林、油区的基本建设任务,承担社队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任务;没有建筑任务时,搞农田基本建设、城乡零星工程
和维修任务。
社队建工企业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社队建工企业要按合同确保施工质量,按时完成工程任务。建筑工程费及工程管理费,执行县营工程队取费标准。
各级建筑部门要积极帮助社队建筑工程企业培训工程技术队伍,供应专用设备。
六、关于煤炭的产运销问题
凡有煤炭资源的地方,社队应积极发展煤炭生产。社队办的小煤窑,资源的勘探和管理、利用、技术指导、建设专用设备供应,由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短途运输和企业经营,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所需基建和维修材料、技术改造材料、短途运输的汽车和其它物资等,
由物资部门戴帽下达、供应。
社队企业生产的煤炭在保证完成统一计划的前提下,超产部分在符合流向的情况下允许在社队企业间调拨(直接编报运输计划,由铁路、交通、航运部门组织承运)。除矿自用和社队企业自用外,均纳入省、地、县计划,交售给燃料公司,直接结算。计划内产量,给企业留成百分之十
,用于协作,补充生产所需物资、设备的不足。超产部分,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组织推销。
七、关于黄金生产和交售问题
凡有黄金资源的地方,社队企业应积极发展黄金生产,产品由县社队企业管理部门交售给银行,直接结算。
国家对社队企业生产黄金的政策补贴、奖售物资和外汇分成,有关部门要保证兑现,不许截扣。
社队企业生产黄金所需的地质资料、专用设备和必要的物资等,有关部门要给以积极支持。
凡有玉石、玛瑙的地方,社队应当积极有计划的开采,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扶持。
八、关于举办饮食服务行业和装卸、运输队问题
根据当地需要,人民公社可兴办饭店、旅店、浴池、缝纫、理发、照相、修理、托幼等服务行业。也可组织运输队、装卸队。
九、关于城乡协作、厂社挂钩问题
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城市工业“下蛋、转让、扩散”的方针。要结合工业调整,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搞好城乡协作、厂社挂钩,积极向社队企业扩散产品和零部件,切实帮助大多数公社都建设起几个骨个企业,落实若干个高质量的“当家产品”。
国营下放和转让给公社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要有偿调拨,合理作价,签订协议,分期偿还(要优先偿还流动资产价款),也可以做为股金与公社合办。
机关团体、国营厂矿和铁路、林业部门在农村社队办的知青工厂及农、林、牧、渔场,是安置城市下乡知识青年的基地,按社队企业管理,以主办单位为主,和公社共同努力办好。税收、征购等政策,仍按知识青年办厂对待。
各级经委等有关部门要把城乡协作、厂社挂钩做为一项重要工作,制订规划,统筹安排,经常部署检查和总结经验,切实抓出成果来。
十、关于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问题
根据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本着经济合理的原则,各地可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积极试办工商联合企业,实行农工商一体化,综合经营,协调发展。并尽可能采用先进技术,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发展和完善。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
十一、关于组织联办企业问题
目前,社队企业以独立经营,“小而专”为主。随着社队企业的发展,可组织队队、社队、社社、县社联办企业,也可以国营与公社搞合营,还可以搞带料加工和补偿贸易。做到合理布局,加强协作,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充分发挥资金、劳力、厂房、设备等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社
队企业。
各市、县要对社与社联办企业、县社联办企业和国营与公社合营企业,派得力干部,加强领导,以县厂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盈亏按投资比例分成或分担。
试办农工商联合企业和联办企业,要和建设工农结合、城乡结合的新型小城镇结合起来,逐步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
十二、关于发展社队企业的资金问题
发展社队企业的资金,主要靠社队自力更生,增加积累。对困难社队,国家地方财政和银行要给予必要的扶持。
凡有条件的地方,经过公社、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以从大队、生产队公积金中提取百分之五到十做为办社队企业的入股资金。
省、地、市、县每年都要从机动财力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扶持社队企业。
国家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拨给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用于扶持穷社穷队办企业的,一般不得少于一半。这项投资和各级财政的投资,由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分配方案,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必要时也可做为周转金,委托农业银行发放和收回,再用于同一用途
。各级财政银行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帮助社队企业管好用好资金。
农业银行每年要从农业贷款中拨出一定数量的专项贷款,解决社队企业流动资金和购置急需设备。
十三、关于社队企业的纳税问题
凡是归社队企业管理部门管理的农村社队企业(包括各级供销机构和专业公司),都按照农村社队企业征税办法纳税。
县城关镇和县属镇人民公社办的企业,凡隶属于社队企业管理部门领导的,其应纳的所得税,均按农村社队企业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纳税。
十四、关于奖售政策问题
国家收购社队企业的各种产品,凡政策规定有奖售、补贴和外汇分成的,有关部门要保证兑现,任何部门不许截扣和挪用。
十五、关于收取费用问题
各级社队企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从社队企业产品销售总额中提取少量管理费,但总计不得超过百分之一(各级提取比例及使用办法,由省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规定)。其它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社队企业索取管理费和手续费,并由物价部门监督执行。
十六、关于工资福利待遇问题
社队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生产发展水平、经营好坏和本单位财力平衡条件,可低于等于或高于同行业同工种的国营企业。
社队企业从业人员的报酬形式,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可实行“厂评等级,队记工分,厂队结算,回队分配”和“劳动在厂,厂记工分,分配在厂”的工分制;有条件的社办企业也可以实行工资制。实行工资制和在厂记分、在厂分配的企业,要给生产队提取从业社员工资总额百分之十
左右,做为生产队的收入。
社队企业从业人员所需劳保用品,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商业部门供应。吃商品粮的从业人员,口粮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吃生产队粮的,同在队劳动社员同等待遇。有条件的社办工业,提倡办农副基地,补充从业人员的口粮、蔬菜等副食品的不足。
随国营和手工业企业下放到社队企业的干部、工人,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十七、关于社队企业利润的使用问题
社队企业的利润,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因地制宜地积极支援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和支援农田基本建设、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目前,社办企业一般应以纯利润的百分之五十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百分之二十交公社,用于全社范围办社队企业;百分之三十交公社,用于农业机械化和农田基本建设,也可提取其中一小部分举办集体福利事业。随着社队企业的发展,积累的增加,逐步扩大支农比例。超额利润
全部留企业,其中可提出百分之十到二十作为企业的奖励基金。
用银行贷款购置生产设备的企业,在没有还清贷款以前,不上缴利润。
大队企业的利润,一般应以一半留企业扩大再生产,一半用于支援贫队和参加社员分配。
企业使用利润,要报公社企业管理办公室审查,公社批准;公社使用企业利润,要经市、县社队企业局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批条动用社队企业的资金、物资和设备,严禁贪占、挥霍浪费和请客送礼。
十八、关于企业调整问题
在国民经济调整过程中,对现有社队企业要搞好分类排队,尽快整顿好,促进社队企业在调整中发展,在调整中前进。
社队企业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开展以“优质、高产、多品种、低消耗”为主要内容的增产节约运动,特别要注意提高产品质量。要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提倡勤俭办企业,民主办企业。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尊重企业的自主
权。
企业和管理部门都要加强对工人和技术人员、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要大力表扬和奖励在技术革新和科学研究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千方百计提高技术水平。
为了做到布局合理,有计划地发展社队企业,今后,新办企业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队办企业,要经公社审查同意;社办企业要经市、县社队企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县社联办、国营与公社合营企业,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统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
十九、关于社队企业管理机构问题
县以上各级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的人员要力求精干,编制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开支。各级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要设立企业性质的供销处(对外称公司)和展销门市部。各市县还可根据需要设建筑材料公司、矿业公司和县社联营的建筑工程公司。
各人民公社设立企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公社和大队两级办的工业企业、种养企业、建工企业、装卸运输企业和服务企业的管理。公社企业管理办公室和企业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要保持相对稳定。要有一名公社主要负责同志专抓社队企业工作。
各行政公署和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社队企业的领导,纳入议事日程,并要有一名领导同志专职抓社队企业工作。
二十、过去省革委和省直有关部门的规定,凡不符合国务院〔1979〕170号文件和本“暂行规定”的,今后一律按国务院“十八条”和本“暂行规定”执行。




197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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