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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8:59:17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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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


咸政发〔 2003 〕 75 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一日

咸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纠风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切实纠正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不正之风,为西部大开发和咸阳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认真解决老百姓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强化“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纠风工作责任制,加强综合治理,从改革入手,深化纠风工作,为我 市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招商引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咸阳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市长张立勇任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三原和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纠风办主任吴养民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晓长,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穆正烈,市纠风办副主任康建设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纠风办,由穆正烈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康建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纠风工作责任制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负责对市直纠风牵头部门和县区市纠风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级纠风工作牵头部门也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 切实加强对推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 确保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 .
三、纠风工作目标责任的划分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纠风工作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各县区市政府的县区市长、市直各纠风牵头部门(系统)的主要领导,为本县区市、本部门(系统)纠风工作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系统)的纠风工作负全面责任;县区市分管县区市长、市直纠风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分别对分管部门、单位的纠风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县区市直属部门、市直纠风牵头部门下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分别对本部门、本单位的纠风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要切实把纠风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系统)的全局工作中通盘考虑,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协调解决纠风责任制贯彻落实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把纠风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听取汇报,定期研究解决纠风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纠风办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抓好推行纠风责任制工作的落实。
四、认真落实纠风责任制工作的各项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规定》和《实施办法》,切实承担起下列领导责任:
1 、组织领导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以下简称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
2 、贯彻落实省、市委、政府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状况,研究制定本辖区、本行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工作安排,制定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对本辖区、本行业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本辖区、本行业发生的不正之风及下属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不正之风行为进行纠正。
4 、支持、配合政府纠风部门和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
五、加强报告考核工作
每年年初市政府与各县区市政府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签订《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年终组成检查组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县区市政府纠风办、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系统)要在当年 7 月 10 日和次年元月 10 日前,分别就半年和全年开展纠风工作情况写出报告,会同年度纠风统计表一并上报市纠风办。
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贯彻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情况的监督、考核。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层次考核、定期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的监督考核机制。定期考核由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并组织实施。每年年中进行一次检查,年底进行一次考核。年底考核工作,由各县区市政府、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抽调专人组成考核组。考核组在考核结束后要对被考核单位全年的纠风责任制工作形成考核材料,并严格按照打分结果,确定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格次。除定期检查和考核外,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结合纠风工作任务落实情况,采取不打招呼的暗访、重点抽查等形式 , 加强平时考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对问题较严重者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县区市纠风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纠风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纠风工作责任制追究与奖励
(一)追究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
1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2 、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3 、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直至责令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辞职或建议有关部门对其免职。
4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不正之风行为的 , 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5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投诉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6 、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做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追究纪律责任。
具有上述六项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责任追究,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认真履行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职责的,经年终对主要指标考核不达标的单位,对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谈话,分管纠风工作的领导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或优秀公务员;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建议对其分管领导人给予调整工作岗位直至免职。
省政府和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责任追究意见,县区市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要坚决执行。市直纠风牵头部门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作出的追究意见要报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交有关部门执行。对不落实追究意见或落实不力的,市纠风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要追究有关县区市和市级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奖励
1 、对每年评出的优秀县区市和市级部门(系统) , 由市政府授予“纠风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
2 、属垂直管理行业的,由市纠风办将考核结果通报其主管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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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转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切实管理好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由市广播电视局成立“广州市电视共用天线管理组”(以下简称管理组),审查、考核、监督安装电视共用天线工程队伍;验收测试工程质量;掌握发放工程许可证和工程质量合格证;建立电视共用天线技术管理档案;定期巡查使用中的共用天
线质量。同时,向用户提供有关共用天线技术咨询服务。
二、凡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须在本文颁布一个月内向市广播电视局共用天线管理组(在法政路法政右巷五号)申报登记,经管理组审查合格取得许可证,再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领到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此项业务。外地工程队必须持有当地广播电视、工商行政
部门所发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报经我局管理组注册备案发给进城营业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经营此项业务。对于无牌开业和外地未经注册开业的工程队,一经发现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最高罚款可达总工程造价百分之五十。
三、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前已安装使用的电视共用天线,各使用单位或集体,应须在本文颁布一个月内主动向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由各街道办事处汇总后直报市广播电视局管理组。
凡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之后间新建或在建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则由承建工程队于本文颁布半个月内直接向管理组进行申报登记。
四、对已登记的电视共用天线系统,由管理组按照技术标准,分期分批进行测试验收。合格者发给使用合格证。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直接雇请或由使用单位委托管理组指派工程队负责改装调试。改装工程费由使用单位负担。
五、为确保消费者利益,对用户负责,今后所有新建工程,必须由使用单位持工程合同和设计图纸,向市广播电视局共用天线管理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动工。所有工程质量保修期最低不少于一年。
管理组 对工程造价、工程设计有权审核、修改。
六、各县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由各县广播部门根据省、市共用天线管理通知精神,结合本县情况提出贯彻意见。
七、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是维护群众利益,搞好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措施之一,请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需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八、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直接向市广播电视局反映。

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省范围内所有电视共用天线的安装、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电视共用天线系统属广播电视设施,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高在建筑群和人口居住稠密、中央和省台电视信号减弱的地区,可安装共用天线系统。
第五条 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的工程队,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并较好地掌握电视接收技术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布线的技术装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共用天线元件和系统所需的仪器。
第六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工程队,须向所在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申报,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经审查合格,领取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和安装《许可证》;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进行此项业务。
本规定颁布前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工程队,应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四十天内补办有关手续,方能继续进行此项业务。
第七条 电视共用天线必须按《广东省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技术标准》(见附件)设计和安装,经所在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验收,合格者发经给《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经验收不合格者,施工单位须在三个月内按技术标准改装,逾期不改装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者,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该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其赔偿损失或负责支付该共用天线重新改装达到标准的一切费用。
第八条 本规定颁布前已安装使用的电视共用天线,使用单位须在本规定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申请补办验收手续。
经验收不合格者,由使用单位负责雇请施工队进行改装,使其达到技术标准。
对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或经验收不合格而又不进行改装的,或改装后仍不符合标准的电视共用天线,由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予以取缔。
第九条 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可定期检查使用中的共用天线系统,对不合格者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条 单位、宾馆、旅店、文化娱乐场所及建筑物安装、使用的共用天线系统,必须保证能收看中央和省台的电视节目,不得减弱或滤掉中央和省台电视信号。违者,由当地市(地)、县广播电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装;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取缔。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网由省广播电视厅统一规划,由广播电视部门开办。
开办闭路电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需按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由广播电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1月15日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 5 号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已经2003年7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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