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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3:13:50  浏览:85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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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是国家财政性资金。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执
纪执法队伍;有利于整顿财政分配秩序,振兴国家财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从国家大局和人民利益出发,把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级财政、计划(物价)、
纪检监察、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下达收费和罚款指标,违者要给予纪律处分。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规定》精
神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察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做好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诉讼费(以下统称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关于对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公、检、法、工商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国家批准的行政性收费项目随文下发(见附件)。面向企业和农民实施的行政性收费,分别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和《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法院诉讼费的收缴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后按法定程序修订;
诉讼费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商财政部修订。
公、检、法、工商部门设立或变更行政性收费项目、标准的申请及具体管理办法的制订,统一由本单位财务部门归口负责。
二、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规定。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收费、罚款票据由执收、执罚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门领取。各项行政罚款,要坚
决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国家规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要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财政部门委托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按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也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
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法院、检察院对当事人所处的罚款,比照上述办法执行。要积极推行行政性收费收缴相分离的办法,逐步做到执收、执罚单位填写票据,被收单位或个人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缴款。
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其他罚没财物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加强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上缴国库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工作。各执收、执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和上缴渠道,将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做到应缴尽缴。按规定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上级主
管部门要及时将集中的款项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公、检、法、工商部门解缴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的监缴工作。地方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应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凡属于执收、执罚单位就地解缴入
库的,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就地监缴;凡采取逐级汇缴,由主管部门集中解缴中央国库的,由财政部监缴,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汇缴情况进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收入的缴库(含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制度、缴库单分送制度,认
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根据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执收、执罚和解缴情况,加强催缴和监缴,并建立稽查机制,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具体监缴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建立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统计报表制度。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要按月填报行政性收费收入统计表和罚没收入统计表(有关统计表由财政部门另发),并于每月终了后7日内将统计表一式五份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地方公、检、法、工商部门执收、执罚收入,涉及解缴中央国
库或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加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一份)。省级财政部门于每季终了后20日内将汇总表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可根据需要将汇总数字分别通报给有关部门。
五、完善预算核定办法。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业务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各单位业务支出范围、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及标准,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提高工作效率,对公、检、法、工商部门的经费申
请,在预算核定款额和上缴国库、财政专户总额内,及时审核拨付,不得拖延。在核定预算时,按照“零基预算”的要求,对编制内人员经费要优先予以保证;对公、检、法部门的公用经费,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安排;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
,应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妥善安排解决;对办案、装备和基础设施经费,要根据工作任务专项予以安排;对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要从严控制,在优先保证人员和公用经费的前提下予以安排。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财政专项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六、加强支出管理。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全部财务收支活动都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在银行设立统一帐户。各部门的具体执收、执罚单位不得设立帐户,否则视同“小金库”处理。各单位财务部门对财政部门核拨的经费(包括从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的经费)要切
实加强支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不得将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核拨的经费转作单位“小金库”或用于国家规定以外的开支。对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人员、车辆、会议、电话等项目要切
实采取有效措施,实施重点管理和控制,坚决杜绝铺张浪费行为。要深化支出管理改革,提高基础设施,信息、设备的综合利用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公、检、法、工商部门对现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专项清理整顿。对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对清理整顿后的收费项目,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定
期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同级财政部门相应核减其预算经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必须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凡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处罚;对违法违纪
问题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依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批准的公检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项目

序号 行政性 批准文号 预算上缴形式
收费项目
1 公安
1-001 治安管理证 价费字〔19 同级国库
件工本费 92〕240号
1-002 户籍管理证 价费字〔19 同级国库
件工本费 92〕240号
1-003 居民身份证 价费字〔19 同级国库
证件费 92〕240号
1-004 出入境管理 价费字〔19 中央或同级
收费 92〕240号 国库
1-005 机动车辆管 价费字〔19 同级国库
理收费 92〕240号
1-006 驾驶员管理 价费字〔19 同级国库
收费 92〕240号
1-007 重大、特大 价费字〔19 同级财政专
交通事故处 92〕240号 户
理费
1-008 被装管理费 价费字〔19 中央和同级
92〕240号 财政专户
1-009 边防检查证 价费字〔19 中央或同级
件工本费 92〕240号 国库
1-010 口岸以外边 价费字〔19 中央或同级
防检查、监 92〕240号 国库
护费
1-011 往来港澳船 价费字〔19 中央或同级
舶查验簿收 92〕240号 国库

1-012 出海船舶、 价费字〔19 中央或同级
船民证件费 92〕240号 国库
1-013 灭火器产品 财综字〔19 中央财政专
生产许可证 97〕108号 户

1-014 防盗报警器 财综字〔19 中央财政专
具生产许可 97〕108号 户
证费
1-015 主动红外入 财综字〔19 中央财政专
侵探测器生 97〕108号 户
产许可证费
1-016 特种行业许 计价格〔19 同级国库
可证费 94〕916号

1-017
1-018
1-019
2 检察院
2-001
3 法院
3-001 诉讼费 法(司)〔 中央或同级
1989〕14号 财政专户
和财文字〔
1996〕4号
4 工商
4-001 企业注册登 价费字〔19 中央或同级
记费 92〕414号和 国库
财文字〔19
95〕24号
4-002 个体工商户 价费字〔19 中央或同级
注册登记费 92〕414号和 国库
财文字〔19
95〕24号
4-003 广告经营单 价费字〔19 同级国库
位注册登记 92〕414号

4-004 商标注册费 财综字〔19 同级国库
95〕88号和
计价格〔19
95〕2404号
4-005 集贸市场管 价费字〔19 同级财政专
理费 92〕414号 户
4-006 个体工商户 价费字〔19 同级财政专
管理费 92〕414号 户
4-007 鉴证费 财文字〔19 中央或同级
95〕24号 国库
4-008 经济合同示 价费字〔19 同级财政专
范文本工本 90〕228号 户

4-009



1998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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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印发《关于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八月三十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委:

  《关于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已反复征求了各种意见,并在团内几次重要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修改。这个基本设想,较好地体现了党的十三大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精神,符合团的工作实际,是指导和推进团的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在改革关键时期加强团的建设,发挥团的作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现将党中央书记处原则同意的《关于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地方党委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参照执行。

  关于工会、共青团、妇联办经济实体问题,党中央还要作专门的指示,请各地团组织严格按中央有关精神办理。





关于共青团体制改革的基本设想



  党的十三大对政治体制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并对包括共青团在内的群众团体的改革提出了原则要求。几年来,各级团组织在自身改革和建设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团中央认为,现在把共青团体制改革提上全团日程的时机已经成熟。

  共青团体制改革的目标是:把共青团建设成为社会职能和法律地位明确,民主生活健全,基层充满活力,能够代表青年利益,真正赢得青年信任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通过改革,使共青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一、明确共青团的社会职能

  共青团的主要社会职能包括三个方面:

  (一)团结、教育、引导青年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而奋斗,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锻炼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发挥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

  (二)参与社会协商对话、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政府委托的有关青年工作事务,指导和帮助青联、学联等青少年组织开展工作,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全心全意为青年服务,发挥青年利益的社会代表作用。

  二、代表和维护青年的具体利益

  (一)带领青年艰苦奋斗,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改善自己的物质文化生活。

  (二)根据青年的需求和特点开展教育、科技、文体、娱乐等活动,帮助青年提高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促进青年全面发展。

  (三)及时了解和反映青年的愿望,使国家立法和行政部门在制定有关教育、劳动、文化、人民生活等方面的法律和政策时,充分考虑到青年的具体利益。有关青年具体利益的各项法规的执行,共青团应进行民主监督。

  (四)在青年的具体利益、合理要求与政府、行政方面发生矛盾的时候,应该作为青年的代表与政府、行政部门协商,推动问题的解决。

  (五)支持青年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主权和其它权益,为青年当事人提供或寻求法律帮助。

  (六)运用舆论、法律等手段,同危害青年的不良现象和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青年的健康成长。

  (七)努力为团员的进步和成长创造良好条件,帮助团员解决实际困难。

  三、参与社会协商对话

  建立协商对话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步骤。积极参与社会协商对话,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共青团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在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青年利益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性法规时,团组织应积极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使政府和行政部门能及时了解和照顾青年的具体利益。

  (二)通过适当形式,请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就某些青年所关心的问题同青年直接对话,在政府、行政部门和青年之间架起相互信任的桥梁。通过协商对话,缓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

  (三)在团的领导机关建立接待日、恳谈会等制度,直接听取基层青年的呼声,鼓励青年讲真话,提建议,发表意见。

  (四)组织各界青年之间的对话活动,使青年工人、青年农民、青年学生、青年知识分子、青年军人、青年个体劳动者之间增进了解和团结。

  (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信访等形式,反映青年的意愿、要求,支持青年参与社会民主监督,同官僚主义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四、改革团的组织制度

  团的组织制度改革要根据团的性质、特点进行,注重内部民主机制的形成,增强组织的战斗力。

  (一)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基层团组织。团组织的隶属关系可以在以块为主的前提下建立行业联系,允许多种形式并存;在一些未建党组织的基层单位和局部区域内,团组织可以直接接受上级团组织的领导。

  (二)企事业单位团的系统领导应根据属地原则和团的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形成新的组织结构。要通过民主协商和民主选举,产生相应的领导核心,采取新的管理方式和活动方式,增强基层的自我管理能力。

  在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要保证共青团在组织上的独立性。

  (三)逐步实行团员证制度,使团员与团的组织保持有形的联系,形成科学的团员管理机制。

  (四)建立党员团干部参加基层团组织生活制度,使他们自觉履行团员义务,行使团员权利,并接受团员群众的直接监督。

  (五)建议进行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后保留团籍的试点,以利于在人员结构上增强团组织的先进性,并通过这些党员的作用,加强党对团的政治领导。

  五、改革团的干部人事制度

  团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克服行政化倾向,实行选举制、任期制和聘任制,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使团的工作岗位真正成为有志青年施展才干的舞台。

  (一)基层团组织领导人必须由团员直接选举或由团员代表选举产生,不得由任何一级组织或个人指定。县以上各级地方团委候选人的推荐要公开化,候选人的提名可以不受职业身份的限制,通过自荐、他荐、党团组织推荐提出人选,经过考察、竞争、筛选、确定候选人。

  从中央到地方团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委员会的委员、常委会委员、副书记、书记,都要逐步采取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的办法产生。在团内差额选举中,要尊重被选举人的主动地位和竞争意识,逐步把人才竞争机制引入团干部选拔工作。要在县以上团内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取消团组织领导人的任命制。

  团的专职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在同级或上级团委所任委员职务即自行卸免,并相应建立团委委员的递补、增补制度。

  (二)各级团组织的办事机构和专职干部要精干。基层团组织领导人可按专兼职结合的原则配备。大型企业在编制允许的情况下,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中小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团干部的配备拟有计划地逐步向以兼职为主体的结构过渡。兼职的团组织领导人经民主选举产生以后,与专职团干部一样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他们作为一级团组织的合法代表,应按党章规定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会,在企业应依法参加管理委员会。

  (三)实行团委领导职务任期制。各级团委都应按照团章规定按期换届,并注意保持领导成员的相对稳定和及时流动。团委领导成员连任同一职务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四)在两届团代会之间,党委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调动团组织负责人,应事先征求同级团委的意见并经上级团组织同意。党委推荐同级团委主要干部的候选人,也应听取同级团委意见,与上级团委协商一致后再提交团代会酝酿、选举。各级团组织要建立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团干部的考核和培训,主动协助党委做好团干部管理工作。

  (五)所有经选举产生的专职团组织领导人不再连任时,应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向适合其发展的岗位流动,逐步建立起与团干部选拔、输送相配套的人才流动制度。要采取适当方式加强与转业团干部的联系,争取他们对团的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六、建立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

  要加强团的工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建立团内民主监督机制,把共青团建设成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民主的学校。

  (一)基层团组织的工作决议、工作计划应由全体团员或团员代表讨论通过,重要问题应付诸表决,以保证工作决策的正确,培养团员按民主程序办事的习惯。

  (二)团的各级代表大会要建立提案制度。

  (三)省以上团的委员会要适当增加每年活动的次数,团的重大事务由全委会表决决定。

  (四)省以上团的委员会可以按战线或工作性质分成若干委员小组,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可在此基础上向全委会提出议案。

  (五)实行团中央书记处向团中央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团的各级委员会要逐步建立述职报告、民主测评和信任投票制度。

  (六)鼓励团员青年对团干部和团的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批评,有关团组织和团干部如拒绝批评,打击报复,上级团组织要严肃处理。

  七、转变活动方式,放开搞活基层

  要焕发基层团组织活力,使基层团组织在贯彻团的决议,实现团的任务的前提下、逐步做到“干部自选、工作自主、活动自决”。

  (一)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应由团员选举决定。凡经团员或团员代表合法选举产生的基层团组织负责人,上级党、团组织不得否定;对于不称职的基层团组织负责人,应由团员或团员代表行使罢免权。

  (二)基层团组织贯彻上级要求和开展独立工作,都应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照顾青年特点,注重针对性、多样性和可行性,讲求实效。

  (三)团的活动要建立在团员自觉参与的基础上,切实做到基层团组织的事由团员当家作主,依照章程自己去办,充分发挥团员在团的活动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在活动中受教育、长才干。

  (四)除了团章规定的纪律之外,基层团组织可因时因地地对自己成员的行为规范提出要求,团员有互相督促、自觉遵守的义务。

  (五)团的活动方式要群众化、社会化。要善于联合其他青年组织,借助社会力量一起开展活动。通过多种多样的俱乐部、兴趣小组和社团,吸引青年参加活动。

  (六)团的领导机关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在减少指令、放开搞活基层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健全团的系统领导。

  八、扩大团的活动经费来源

  共青团的经费应多渠道筹集,在保持现有国家行政拨款的同时,逐步扩大自筹经费的比重。

  (一)通过经营自助自筹经费。共青团除已办的报刊、出版、旅游、青少年宫等企事业外,可依法兴办经营性企事业,承包建设工程。也可以开展科技咨询、信息服务、修旧利废、提供劳务、承接外委工程、勤工助学等有偿活动方式筹措经费。

  (二)共青团所办企事业的人员应与机关工作人员分开,所得盈利主要用于发展青少年事业,建议政府在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团组织可以按照规定为发展青少年事业适当进行一些社会集资,包括向海内外关心青少年成长的组织和个人募捐,建立青少年事业发展基金。

  (四)加强团费的收缴和管理。允许和鼓励团员、在职和转业团干部为团的活动自愿捐款。

  (五)建议有关部门将各级团组织的活动经费单独列项,由团组织自主支配。

  共青团体制改革,除上述八个方面之外,还需要外部条件的保证。这主要包括理顺共青团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确定共青团组织的法律地位。

  (一)共青团是党领导的群众团体。它在政治上要接受党的领导,但在组织上必须保持自己的独立系统。共青团接受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拥护党的纲领和路线,在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上与党保持一致,通过团组织中共产党员的作用和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独立工作,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党的方针和政策。

  (二)共青团应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决议及规定,积极支持行政领导搞好两个文明建设,取得政府和行政方面的支持,为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共青团应就青少年事务开展专题调研,对政府工作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实行民主监督。

  (三)共青团在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应就有关青年和青年工作的重大问题反映情况,提出议案、提案。在人大进行有关青少年问题立法时,团组织应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包括接受委托起草有关法律草案。

  (四)建议人大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共青团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职责、渠道和方式,使共青团依法开展活动,整个社会的青年工作也应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渠道。

  各地团组织可根据本设想的原则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待报经同级党委批准后逐步组织实施。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团的改革,可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政治部根据军队的实际情况决定。

 


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3〕1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各联动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任务,加强对社会应急联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考评,现将《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泸州市110社会应急联动目标责任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110社会服务应急联合行动(以下简称110联动)工作,落实
好110联动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实际行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110联动工作的考评、奖惩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日常考核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综合评价,旨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保证联动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有效实施。
  第三条 各110联动单位责任人对承担的目标任务负责,把110联动工作作为提升城市服务水平、塑造城市形象的重要工作内容抓紧抓好抓落实,有效促进社会联动服务规范化运作。
  第四条 各联动单位应落实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联动日常工作,根据110联动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数据。市110联动领导组根据各责任单位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奖惩。
  第二章 考核范围、形式、时间
  第五条 110联动领导组负责联动工作考核、评定等级和决定奖惩等工作。110联动办公室负责对责任单位的日常考核,并为110联动领导组评定等级和决定奖惩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 考核对象是与市政府签定110联动目标责任书的单位及其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专项抽查考核相结合,单位自查与联动领导小组集中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110社会应急联动工作实行一年一考核,于每年10月进行。各联动单位应先行自查,每年10月上旬将自查情况报联动办公室,由联动办公室牵头组织专项检查和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
  第九条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采用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条 联动单位主要责任人按要求与市政府签定联动目标责任书,5分。未按时签的扣2分。
  第十一条 明确了单位第一责任人对联动工作负总责,确定了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将联动工作纳入单位议事日程,对联动工作有计划、安排,有考查考核,有总结,10分,缺一项扣1—2分。
  第十二条 制定了联动应急工作预案,建立了应急分队和值班室,落实了值班人员和备勤车辆,10分,缺一项扣3分。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随时接处警,保证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人员、设备到达现场开展工作,工作成效明显,40分。无人值班一次扣3分,拒绝、推诿出警一次扣2—4分,延迟出警一次扣2分,因无人值班、拒绝、推诿、延迟出警造成后果的,一次扣5—10分。接处警不及时,经群众投诉查证属实的,一次扣3—5分。接处警后及时反馈信息的,一次加2分,反之一次扣2分。
  第十四条 按时交纳年联动责任金的5分,未按时交纳的扣5分。
  十五条 主要责任人带队参加联动宣传、演练等活动,10分。单位领导缺席一次扣2分,拒绝参加的一次扣5—10分。
  第十六条 按时上报各种联动工作资料、信息、数据,10分,上报不及时的一次扣1—2分,拒绝上报的,一次扣3分。上报信息5条为基数,超一条加05分,被联动办公室采用的,一条加1分。
  第十七条 按时完成其他联动工作任务,10分。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扣2分,拒绝完成交办工作任务的,一次扣10分。
  第十八条 以上规定未尽事宜,酌情加减分。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年度工作总结时对联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经办人分别进行奖
励。考评总分在91分以上的单位,为成绩显著的单位,获一等奖;考评总分在81—90分的单位,为成绩突出的单位,获二等奖;对获得一、二等奖的单位可按本单位职工人均工资1个半月和1个月的标准,对全体职工进行奖励,奖金在各单位自有经费中开支。对获得一、二等奖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用责任金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 对目标考评低于80分(含80分)的单位,予以通报,限期整改,并扣减责任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3年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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